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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四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九月十四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四號於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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