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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林增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

再抗告人
乙○○
被告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誹謗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

十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五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因自訴被告甲○○誹謗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且誹謗罪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林 增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於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誹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