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五號
- 上訴人
- 美商德瓦有限公司(DAYVA INTERNATION INC)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永敬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明
- 被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蕭玉杉律師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二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二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