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 上訴人
- 江支川
- 被上訴人
- 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能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賜宗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陳賜宗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分別諭知不受理及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