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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詩文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陳宗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

上訴人
古建誠
被告
丙○○

        戊○○

        乙○○

        甲○○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七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

年度自更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已詳敍其理由。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而僅漫指原審違悖法令,違憲判決云云,揆諸上開規定,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陳 宗 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於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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