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二號
- 上訴人
- 古建誠
- 被告
- 丙○○
戊○○
乙○○
甲○○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七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
年度自更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已詳敍其理由。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而僅漫指原審違悖法令,違憲判決云云,揆諸上開規定,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