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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董明霈丁錦清賴忠星林茂雄王居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

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一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上訴人係以向原審法院郵寄上訴狀提起上訴,並非經由監所提出上訴,而其住居所均在台北縣,扣除其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四月十五日,其上訴期間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於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