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
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一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上訴人係以向原審法院郵寄上訴狀提起上訴,並非經由監所提出上訴,而其住居所均在台北縣,扣除其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四月十五日,其上訴期間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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