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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林錦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
圻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廷彬
共同選任辯護人
施正國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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