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 上訴人
- 圻展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郭廷彬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施正國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