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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九號

違反集會遊行法聲請撤銷沒入保證金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吳昆仁李伯道邵燕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九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受刑人高成炎違反集會遊行法聲請撤銷檢察官沒入保證金命令案件,不

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

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不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處分而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受刑人高成炎違反集會遊行法聲請撤銷檢察官沒入保證金命令案件,不服第一審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揆之前開說明,自屬不得抗告。原法院未以再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固有欠妥,但既不得抗告,自亦不得再行抗告,其提起再抗告,顯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邵 燕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九號於民國 8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集會遊行法聲請撤銷沒入保證金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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