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6 月 04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華泰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春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侵占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 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王 居 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