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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董明霈丁錦清賴忠星林茂雄王居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甲○○之供述及證人吳火、李三元、蘭佳文之證言均僅陳述吳火透過上訴人自李三元處取得安非他命,並非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原判決僅憑上述含糊之證詞,認定上訴人與李三元係共同基於營利意圖為販賣安非他命之行為,而未就上訴人是否僅為吳火購買安非他命乙事調查審認,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㈡、原判決以證人吳火、蘭佳文前後證言相左及因未能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即依吳火於警訊、偵查及第一審調查時之證言,遽認上訴人有販賣安非他命之行為,而對上訴人之辯解及吳火、蘭佳文嗣後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言,未詳加調查審認,僅以係諉飾卸責及附和廻護之詞,而認俱不足資為有利於上訴人之事證,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行,係依憑上訴人於第一審偵審中之自白,證人吳火於警訊、第一審偵審中、蘭佳文於警訊、第一審及原審調查中之證言,並參酌李三元之供述等相關證據,予以綜合判斷,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已詳予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復說明證人吳火於偵查中已指證上訴人係販賣安非他命,並明確指出購買之時間、地點、金額及次數共為四次。

上訴人及蘭佳文於原審調查中亦一致陳稱:先後交付安非他命與吳火計四次,每次○‧五公克,各收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所收價款均如數交與李三元等情,參酌李三元亦供稱:上訴人約四次向其拿安非他命給其朋友,伊係以每小包一、二千元或二、三千元或二千餘元之對價販入安非他命等情,則李三元除勻取些微安非他命供上訴人吸食資為報酬外,再以每小包三千元售與吳火,因認上訴人與李三元係共同基於營利意圖,先後四次非法販賣安非他命與吳火,每次一小包,售價均為三千元。而以上訴人嗣於原審雖否認犯罪,或辯稱:僅交付安非他命與吳火,未收取任何費用;或辯稱:吳火委其代向李三元購買,代收款項悉交李三元,未收取任何差價;或辯稱:交付安非他命與吳火,僅係幫助吸用云云。證人吳火亦附和其詞,謂係向上訴人無償索取些微安非他命止痛,並無購買情事。證人蘭佳文於原審亦改稱:上訴人純係代向吳火購買安非他命,無販賣意圖云云,因與上訴人先前之自白及證人吳火、蘭佳文等之前之證言不符,顯係嗣後分別為上訴人卸責之詞及證人廻護之詞,均不足採信,於理由內分別予以指駁。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按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法院依法有自由判斷之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苟係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而非違背客觀確實之定則,即屬合於經驗法則,不容當事人任意指摘。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本得參酌其他相關證據為自由判斷,苟無違背經驗法則,即難指為違法。原判決綜合卷內相關證據所為之事實認定,已於理由內詳加論述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證據取捨之理由。上訴意旨對原判決根據上開證據所為事實之認定,究竟違反如何之證據法則,或有何適用法則不當,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徒憑己意,就原判決已有調查說明之事項,或原審證據取捨及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漫指其調查未盡或理由欠備,重為事實之爭執,難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號於民國 8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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