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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強姦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二審判決(八
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四六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及如何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害人賴○○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均已依據卷證資料,於理由內詳予指駁及說明,並無上訴意旨所指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另稱其未曾詢問賴女年齡,而賴女身體較上訴人高壯,且經化妝,上訴人自其外貌估計應已滿十八歲云云,核屬事實之爭辯,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意,漫詞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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