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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施文仁張淳淙林永茂蕭仰歸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
昇盛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徐鳳娥
被上訴人
甲 ○ ○

  即被告)  張 日 宏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將第一審論處甲○○罪刑之判決撤銷,改判諭知甲○○無罪(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號),檢察官表示不服,提起刑事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昇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徐鳳娥)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其對被上訴人甲○○、張日宏(即張祥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駁回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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