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
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三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三六四一、四五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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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