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四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為事實之陳述,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