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己○○
被告
庚○○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

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

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認被告等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之規定,接受屏東縣恆春鎮公所之書面申請,調派警力協助,負責現場警戒及維護執行徵收土地執行工作人員之安全,並無任何違法之處,為無不合,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庚○○、甲○○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戊○○等五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此等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於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