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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施文仁張淳淙林永茂蕭仰歸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七三、二○四四三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

○四五、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丁○○、甲○○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丙○○、乙○○、丁○○、甲○○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仍論處丙○○、乙○○、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六月;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固非無見。

惟查:㈠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載稱上訴人等共同偽造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三、五、七、九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然各該文書究係何時偽造﹖原判決未於事實欄記載,亦未於理由欄內說明,此與各該文書之製作,係在賴柳金中風病亡之前或之後及上訴人等是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至有關係,原審未予詳查並明確記載於判決書,無從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殊有未當。㈡按同謀共同正犯,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實際上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行為,故須以嚴格之證據證明有所同謀,自不能僅因其事前或事後知情,即遽論為同謀共同正犯。丙○○於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下稱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我本人未將土地過戶與吳添旭,是胞弟乙○○,……我請領兩份印鑑證明後,將兩份交與乙○○,任其處理南屯區○○段第一四○號、第一五三號土地,……我父親賴柳金不知道,他應該不會同意;朱榮義為丁○○之好友,我與乙○○將土地假藉土地買賣方式,過戶與他,朱榮義知悉我與乙○○之意圖;乙○○移轉與吳添旭時,我全然不知,俟賴秀換提出告訴後,傳我出庭,我始知乙○○將這兩筆土地移轉與吳添旭,詳情經過要問乙○○才清楚」;於偵查中供稱:「代書陳宗伯部分是乙○○處理的,朱榮義及吳貞儀部分是我弟弟丁○○處理的,嘉義的房地是我與乙○○去嘉義找甲○○,再由黃某找到林文得,大家一同商量辦理的,代書是甲○○去找的」(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三頁);如果無訛,則丙○○並未供稱丁○○有參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

三、四之偽造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之謀議及乙○○有參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九、十之偽造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之謀議及分擔犯罪行為,乃原判決於理由欄內竟說明丁○○、乙○○均參與各該次之犯罪行為,業據丙○○於台中市調查站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上引證據資料不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㈢按證據之取捨,其判斷必須合乎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否則即欠缺妥當性,如果徒以證人與被告有兄弟姊妹或宗親關係,即謂其證言偏頗,殊違論理法則;原判決於理由內載稱證人賴秀珍、賴金琴、賴秀鑾係丙○○、乙○○、丁○○之姊妹、證人賴阿信及賴清泉分別係丙○○、乙○○、丁○○之堂兄及宗親,即謂渠等之證言偏頗,係廻護丙○○、乙○○、丁○○之詞,遽予摒棄不採,然未說明上開證人之證述何以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之論斷理由,況賴秀琴、賴秀珍、賴秀鑾既係丙○○、乙○○、丁○○之姊妹,亦應為告訴人賴秀換之姊妹,且同為賴柳金之繼承人,何以渠等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述係廻護丙○○、乙○○、丁○○﹖原判決未說明其論斷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應認原判決關於丙○○、乙○○、丁○○、甲○○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至原審認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於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