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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 法定代理人
    都育普、蔡義泰

  • 上訴人
    傑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被上訴人蔡義泰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
  • 被上訴人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傑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都育普 被 上 訴 人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蔡義泰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 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 訴人蔡義泰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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