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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莊來成呂潮澤謝俊雄蘇振堂邵燕玲
  • 法定代理人
    己○○、呂甲

  • 上訴人
    丁○○訴訟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 被上訴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丁○○ 庚○○ 戊○○ 丙○○ 乙○○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羅美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 甲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 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法官 呂 潮 澤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邵 燕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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