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律師
- 上訴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松楷律師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丁○○為台東縣長濱鄉公所建設課長、上訴人丙○○為技士、上訴人甲○○則為約僱技士,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主管工程業務,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台東縣長濱鄉辦理南竹湖農路新闢工程,由丙○○辦理發包,上訴人乙○○為謀取不法利益,事先暗中取得預算資料,並借用弘興土木包工業名義,連絡裕建土木包工業圍標,抄襲預算資料,由弘興略降價目詳細表之金額,於同年月八日,以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九萬六千元,低於底價三千元之價格得標,於同月十三日訂約,並勾結丙○○及負責監工、驗收之甲○○、丁○○舞弊,於合約未經鄉長江世崇批准前即先行於同年月十五日開工,同年月廿二日即由丙○○製作不實估驗詳細表先核給工程款六十二萬八千二百元,乙○○復未依合約施工,偷工減料,甲○○、丁○○明知此情,竟於同年三月十日驗收通過,並出具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圖利乙○○,使乙○○不法領得工程款六十六萬四千一百四十二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等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均褫奪公權三年之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倘理由內雖已加說明,但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所依據,其判決當然違法。又刑法之共同正犯,除同謀共同正犯,不以其實際上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外,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等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就上訴人等究有如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於事實欄具體認定並詳細記載,僅籠統載稱:「乙○○勾結甲○○、丁○○、丙○○舞弊」,於理由欄亦僅稱:「被告等四人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云云,已不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此點本院於前次發回意旨曾予指明,原審仍未審酌,致違誤情形依然存在。復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原判決於事實欄記載:「同年月二十二日即由丙○○製作不實估驗詳細表」,(原判決正本第二頁倒數第二行);就該「估驗詳細表」如何為不實之記載,又就不實登載之「估驗詳細表」、「結算驗收證明」,上訴人等究如何行使及何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俱未於事實欄明確認定並詳細記載,均有違誤。㈡按公務機關之「工程預算」與「工程開標底價」,似為截然不同之事項,工程預算應經各級政府之民意機關審查通過,其是否屬於機密性之資料,尚非無疑竇;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載稱乙○○為謀取不法利益,事先暗中取得預算資料,抄襲預算資料並勾結丙○○、甲○○、丁○○舞弊;然乙○○所取得之工程預算資料究取自何人﹖若取自丙○○、丁○○、甲○○等三人,該資料是否為不得外洩之機密資料﹖又開標底價究為何人所訂﹖如非丙○○、丁○○、甲○○等三人所訂,則乙○○以低於底價三千元得標,何以得論斷係丙○○、丁○○、甲○○等三人與乙○○共同舞弊﹖原審俱未深入究明,殊有違誤。復查原判決於理由欄二-㈠敍明:「二份包商(指弘興及裕建土木包工業)價目詳細表上所載工程項目、次序、單價、複價各項均與工程預算表所載幾乎相同,如非內外勾串,何克臻此﹖顯見丁○○、林繼宏、甲○○與乙○○勾結」等語,但未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殊有理由不備之違法。㈢原判決於事實欄記載「估驗詳細表」(應係工程估驗詳細表)係由丙○○製作,但於理由欄二-㈡却說明由甲○○製作,致事實與理由相互矛盾;又監工日報表上記載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進行「舖級配料」工程,而工程估驗詳細表記載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舖天然級配料」,雖施工日期有一日及三日之差別,但路面級配應係於路面舖以砂石混合物並加以壓實,以利人車通行,上開工程估驗詳細表上記載之「舖天然級配料」,究指僅舖設級配料﹖抑包括路面壓實﹖又監工日報表上記載施工「三日」而工程估驗詳細表記載施工「一日」,縱有不符,如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待深入審酌。㈣原判決於理由欄二-㈥說明變更設計將駁崁移至下游河床較淺處興建,因而節省工料(原判決正本第八頁);但未說明其論斷所憑之證據,且若因此而節省工料,究節省工料若干﹖此與上訴人等是否成立本件犯罪及圖利之確實數額至有關係,應併予查明。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