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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以:懲治盜匪條例於民國三十三年四月八日經國民政府公布,該條例第十條規定:本條例實行期間為一年,顯為限時法,嗣該條例多次以命令延長其實行期間,但其中有數次逾期始以命令延長,致使該條例失效,原判決以已失效之法律論處上訴人以罪刑,顯非適法云云。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因缺錢使用,竟與游佳欽(為現役軍人,由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審理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由上訴人持其所有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一把(未扣案)及波浪形刀鋒之水果刀一把為作案工具,駕駛租來之HH─五二六五號小客車為交通工具,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起,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止,先後在桃園縣及台北縣等地,連續四次,以脅迫之方法,使林素容等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財物(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及所得財物均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其中盜匪所得之現金新台幣(以下同)一七七○○元,另將所劫勞力士手錶及金戒指分別典當與不知情之中山當舖及祥瑛當舖,共得款十二萬六千元均朋分花用殆盡。十八K金鑲鑽手鍊一條已由被害人林清祥領回,嗣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HH─五二六五號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四十八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訴人所有供犯罪所使用之水果刀一把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共犯游佳欽於偵查中供稱其脅迫命被害人李燕花、謝素貞等人進入廁所,上訴人則負責洗劫搜括財物,及被害人林素容、游金玉、李燕花、廖秋泉、林清祥、謝素貞、李昇鴻之指訴,証人李高春子、游新發之証言,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山當舖之當票及當簿、祥瑛當舖之當簿影本、勞力士手錶及金戒指、水果刀可佐,上訴人亦供承其有參與原判決編號一、二所示之犯行,事証明確,因認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人交付財物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以上訴人所辯:其未參與附表編號三、四之犯行,但以上開犯行業據被害人及共犯証述甚詳,認上訴人所辯上情為避就之詞,不足以採信,於理由中詳加說明與指駁,所為之論斷,亦有卷內資料可考,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又按現行懲治盜匪條例,係經立法程序於四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將第八條「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及第十條「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規定予以刪除,原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刪除第十條有關限時法規定之立法本意,係為遏止盜風,改善治安,認本條例第一條至第七條及原第九條(修正後為第八條)均仍有施行之必要,因將本條例由限時法改為經久施行之常態性之刑事特別法,並重新調整條次,形式上雖稱「修正」,實質上已具重新全部立法之性質,本條例修正前雖有數次命令延長已逾期,仍非可認為已經失效。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漫為法律上之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