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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陳東誥張春福韓金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一、一九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係綜核上訴人及同案被告陳尚仁之自白,告訴人李玉姬之指訴暨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據為論據,認定上訴人與陳尚仁(已經判刑定讞)係朋友關係,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李玉姬承租坐落台中市○○路三四二巷四號九樓之六房屋居住;因不願家人知悉,乃與陳尚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陳尚仁充當承租人與李玉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一式二份,而由上訴人假冒「王憬峯」之名義,在該租賃契約書上偽造「王憬峯」之署押,擔任連帶保證人,足以生損害於「王憬峯」其人及李玉姬。嗣因李女屋內之冰箱為上訴人搬走,對上訴人及陳尚仁提起竊盜之告訴始查悉上情之事實,已詳敘其證據取捨及認定之理由。而以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文書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即行成立,並不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成條件。又該罪之成立,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文書;所謂他人名義,即非自己名義之意,不以名義人必須確有其人為必要,苟其所偽造之文書,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雖該名義人係出於虛捏,亦無妨於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是本件是否確有「王憬峯」其人,已無礙於其犯罪之成立。而上訴人縱有按時給付租金,亦於其犯罪之構成要件無關,上訴人假冒「王憬峯」名義偽簽署押於租賃契約保證人欄時,即有足以生損害於「王憬峯」其人及房屋之出租人李玉姬之虞,上訴人所辯:「王憬峯」係其化名,台中市並無其人,且房租均按時給付,均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云云,為卸責飾詞,無足採信,亦於理由內予以指駁說明。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自首須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偵查機關申告其犯罪事實,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本件係被害人李玉姬具狀告訴陳尚仁及「王景峯」竊盜而起,檢察官因查無「王景峯」之戶籍資料而暫時簽結,僅起訴陳尚仁一人,嗣因上訴人、陳尚仁向第一審法院供出事實真相及李玉姬提出「誤解書」,案情始告大白,陳尚仁被訴竊盜罪因而被宣判無罪,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據以簽分、起訴上訴人及陳尚仁偽造私文書罪嫌。是上訴人僅向第一審法院自白犯罪,並未向偵查機關申告其犯罪事實,不符自首要件,自難獲邀減刑寬典,雖上述「誤解書」曾載明:副本抄呈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偵查庭。但卷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未收到該「誤解書」,原審自屬無從調查,其未為調查,要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未為調查之違法可言。至上訴人於第一審法院已自白「王憬峯」係屬假名(見第一審卷第十四頁),迄原審始辯謂為化名,原審不予採信,其採證法則尤無違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對原審採證、認事、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漫指原判決違法。然其所指摘者均為單純事實上之爭辯,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是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韓 金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七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