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二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二號

上訴人
甲○○ 女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原係設於台北市○○○路○段七號五樓海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捷公司)之會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多次在海捷公司內利用職務上經手該公司轉帳傳票及應收帳款之機會,將轉帳傳票毀棄,並於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前盜蓋該公司李素惠、同年五月十四日起盜蓋該公司陳麗婷之職章於其自行制作,且將應收帳款以多報少之虛偽轉帳傳票上之製單欄,再盜蓋公司出納黃育君之印章或令不知情之黃育君蓋章,將該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所填製之會計憑證轉帳傳票,轉交予該公司之經理,用以侵占各該日其所短報之應收帳款及客戶支票,前後共侵占該公司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零五萬二千四百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李素惠、陳麗婷、黃育君及海捷公司。又明知其僅為海捷公司之會計,且其八十年度之年收入僅有二十四萬三千三百六十元,竟為圖申請信用卡及有較高之信用融資額度,於八十一年一月間,仍在海捷公司內填製內容不實(提高年薪額)之海捷公司應發給上訴人之八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四紙,並於扣繳單位以及扣繳義務人蓋章欄上盜蓋海捷公司之印鑑及負責人蔡榮建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海捷公司、蔡榮建及稅捐機關核課稅收之正確性。旋於同年月中旬左右,前往台北市○○○路三六三號十二樓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通公司),向該公司申請運通卡使用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理由(一),以上訴人偽造轉帳傳票,侵占海捷公司應收帳款之事實,有上訴人歷來所偽填之轉帳傳票扣案(外附證物)可資佐證云云(見原判決第三頁正面第二、三行),惟上訴人始終堅稱其未偽造海捷公司之轉帳傳票,而查閱本件外附證物,亦無上訴人歷來所偽填之轉帳傳票可憑,則原判決所謂有上訴人歷來所偽填之轉帳傳票扣案可證,其採證即有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相適合之違誤。究竟有無上訴人歷來所偽填之轉帳傳票?事關待證事項,自應予究明。㈡上訴人於原審已辯稱海捷公司一向均同意填製職員年薪額較實際所得為高之職員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俾供職員向信用卡發卡公司(銀行)申請較高信用額度之信用卡,此只要向運通公司調閱海捷公司職員陳德彥、張瑜倩、王瓊華之申請運通卡資料,核對海捷公司報稅捐處之該三人扣繳憑單,即可獲得證明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六六頁),事關上訴人此部分有無偽造文書,自應詳予調查審認,原審未待究明,遽行審結,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㈢再按所謂間接正犯,乃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之謂。本件上訴人苟未盜蓋海捷公司出納黃育君之印章,而係使不知情之黃育君自行蓋章,即無偽造黃育君名義制作之文書可言,就此而言,上訴人並非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黃育君實施偽造私文書之犯罪行為。乃原判決理由三謂上訴人利用不知情之黃育君蓋用印章部分,係屬間接正犯云云,其法則之適用尚難謂當。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案件,惟本法修正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本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二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