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 上訴人
- 乙 ○ ○
- 上訴人
- (原告) 丙○○○
- 被上訴人
- 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兼右代表人
-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交附
民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