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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施文仁張淳淙林永茂蕭仰歸洪文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
乙 ○ ○
上訴人
(原告) 丙○○○
被上訴人
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代表人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交附

民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洪 文 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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