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
- 上訴人
- 甲○○ 男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二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凡在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因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上訴人曾犯侵占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第一審判決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應宣告緩刑,第一審判決予以宣告緩刑,於法不合。原判決予以撤銷,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請求宣告緩刑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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