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盜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4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五二八一、五六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上訴人於原審曾聲請傳喚被害人黃瑞仁及證人徐炳郎到庭,以究明事實 真相,詎原審未予傳訊調查,遽採上訴人於警訊及第一審之自白,認定上訴人有盜匪 之犯行,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又本件事實經過為上訴人 隨同共同被告江裕誠(第一審通緝中)搭乘徐炳郎(不知情)所駕之計程車至台南市 ○○○街龍成拍賣廣場,由江裕誠帶領至被害人之店舖,向被害人稱:「我們到外面 說一下話」,三人即搭乘原計程車離去,至台南市○○路附近,江裕誠突轉身持槍指 著被害人胸前,向被害人嚇稱:「這陣子較困難,缺錢」,向被害人索款,被害人因 而將身上款項交出,上訴人原不知情,誤以為幫忙處理江裕誠與被害人之債務糾紛, 並無盜匪之不法意圖,原判決竟認上訴人有盜匪犯行,其採證認事顯有違誤。又報載 江裕誠已遭警方逮捕,此有剪報一份可證,自有提訊之必要,原審未予提訊江裕誠, 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云云。 惟查: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必須具有調查之必要性,若依原判決所為證據上之論 斷,足認其證據調查之聲請,事實審法院縱曾予以調查,亦無從動搖原判決就犯罪事 實之認定者,不得以未予調查而指原判決違法。查上訴人於警訊及第一審偵審中已供 承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三時許,夥同江裕誠搭乘徐炳郎所駕計程車至台南 市○○○街黃瑞仁之龍成藝品社,二人各持一把槍將黃瑞仁押解上計程車,以槍脅迫 黃瑞仁交出身上現款,致黃瑞仁不能抗拒而交出現款新台幣(下同)三十餘萬元,再 囑徐炳郎駛至台南市○○○路與和緯路口,始讓黃瑞仁下車,伊分得九萬元,已花掉 七千元,剩下八萬三千元等情,核與黃瑞仁於警訊所述被上訴人與江裕誠持槍押上計 程車強劫現款三十餘萬元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徐炳郎於警訊及第一審證述曾駕計程 車載上訴人與另一不詳人士至台南市○○○街龍成藝品社,上訴人與該不詳者押另一 人上車後,曾向被押者說彼等不好過日,要向被押者要錢,之後要伊將車駛往台南市 ○○○路方向逃逸等情無異。原審又依上訴人之聲請,再傳訊證人徐炳郎證述上情無 訛。原判決依憑黃瑞仁於警訊之指訴、上訴人於警訊及第一審偵審中之供詞、徐炳郎 之證詞,參酌警員在上訴人處查獲之贓款八萬三千元等證據,綜合判斷,認定上訴人 有盜匪犯行,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雖黃瑞仁未於原審到庭,然縱原審 傳訊其到庭調查,亦無從動搖原判決就犯罪事實之認定,自不得以此未傳訊調查而遽 指原判決違法。又上訴人所稱本件為上訴人隨同江裕誠搭乘徐炳郎所駕之計程車至台 南市○○○街龍成拍賣廣場,由江裕誠帶領至黃瑞仁之店舖,上訴人原不知情,誤以 為幫忙處理江裕誠與黃瑞仁之債務糾紛,並無盜匪之不法意圖云云,純就原判決採證 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採證認事究竟如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於上 訴人所指報載江裕誠已遭警方逮捕,固有剪報一份可證,然此乃原審判決後之新事實 ,何況依該報所載,江裕誠亦坦承有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凌晨夥同上訴人強盜台南 市某藝品店黃姓老闆三十萬元得逞等情,從而,原審縱予提訊江裕誠,亦無從動搖原 判決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訴人犯罪之成立與否,不生影響,自與應於審判期日 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有別。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或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徐 文 亮法官 吳 信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