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九號 上 訴 人 黃金泉 右上訴人因童玉娥自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月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認定上訴人黃金泉明知並無支付能力,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間,偽名周信義,且偽以「 親子益智骨牌」乃其取得專利之產品,委由童玉娥經營之黑仙實業廠代工,代工費計 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一千零二十九元,嗣於同年二月底,在台南市○○路○段一 二九號,向童玉娥詐稱必以八十五年三月十日期之客票清償代工費,票面餘額則由童 玉娥分別借支二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四元、三十一萬二千元,上訴人遂意圖供行使之 用,於八十五年三月三、四日,在台南市○○路○段二十五號其承租之屋內,盜蓋其 曾任負責人現已倒閉未再營業之億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信公司)員工蘇靜華留下 之印章,偽造支票乙紙(票號:MF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六年三月十日 、發票人:蘇靜華、帳號:○三一六三-三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 、票面金額七十萬元),並為取信童玉娥,復於支票背面,一次偽造賴東位、陳福見 之簽名以為背書,足生損害於賴東位及陳福見,嗣於八十五年三月十日上訴人復要求 暫勿將支票軋進銀行,再詐稱:其必持二紙支票來換,並為去台北收貨款以還債缺乏 盤纏,再借款四萬元,且偽以繳納房屋貸款,借得面額五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元支票抵 付,八十五年三月下旬,童玉娥發現上訴人所交付之上開支票竟係八十六年三月十日 期,表示要循法律途徑,上訴人恐入罪,乃於八十六年四月間佯稱要與之合作生產「 親子益智骨牌」,以利潤清償積欠之借款、加工費等,並對外宣稱與童玉娥合夥,致 下游廠商紛向童玉娥催討貨款,童玉娥為維持黑仙實業廠之運作,而代為支付貨款一 百一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六元,嗣後童玉娥始知該「親子益智骨牌」專利權非屬上訴 人所有,乃其妻弟周朝文所有,童玉娥並不得販售,且上開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 童玉娥赫然發現該支票帳號非屬蘇靜華所有,戶名為億信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上訴人 且早於五年前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而經探詢往來客戶,賴東位、陳福見均否認 有背書之事,童玉娥始知遭上訴人欺騙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 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之記載,認定上訴人因積欠童玉娥經營之黑仙 實業廠代工費五十五萬一千零二十九元,乃向童玉娥詐稱必以八十五年三月十日之客 票清償代工費,票面餘額則由童玉娥分別借支二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四元、三十一萬 二千元,嗣上訴人乃交付其所偽造發票人蘇靜華名義簽發之七十萬元支票一張,交予 童玉娥;其後,上訴人又以欲上台北收貨款以還債缺乏盤纏為由,再借款四萬元,且 偽以繳納房屋貸款,借得面額五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元支票抵付;再於八十六年四月間 佯稱要與童玉娥合作生產「親子益智骨牌」,並對外宣稱與童玉娥合夥,致下游廠商 紛向童玉娥催討貨款,童玉娥乃代為支付貨款一百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六元等情,並 於理由內說明上訴人多次詐欺犯行,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云云。惟 上訴人除積欠童玉娥代工費五十五萬一千零二十九元外,是否另向童玉娥借款二十六 萬六千六百三十四元、三十一萬二千元﹖其是否以他人簽發之五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元 支票抵付向童玉娥所借之四萬元﹖苟爾,則該紙五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元支票嗣後有無 兌現﹖又童玉娥代上訴人支付給廠商之貨款一百十三萬九千二百三十六元,是否上訴 人詐欺所得款﹖此部分上訴人是否成立詐欺罪﹖事關上訴人是否連續犯詐欺罪,應予 釐清。原判決事實欄未明確記載上訴人詐欺事實,理由內復未詳加說明其詐欺之次數 ,併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原判決理由三既已說 明上訴人盜用蘇靜華印章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乃又謂上訴 人除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又犯同法第二百十七條之盜用 印章罪,其理由前後所載即屬矛盾。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應 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法官 洪 明 輝法官 蔡 清 遊法官 黃 一 鑫法官 林 秀 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