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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七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在原審對於原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此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原裁定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自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就確定判決之實體內容為爭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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