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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炳煌陳正庸陳世雄徐文亮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甲○○ 男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聲請人前因走私案件,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為避免南北奔波,爰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合併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云云。本院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兩案,既已分別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縱合於合併審判之規定,亦必於各該繫屬之法院有不同意合併審判時,始發生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問題。本件聲請人未待各該繫屬之法院表示意見,即逕向本院聲請為合併審判之裁定,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又本件係聲請合併審判,與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十條之指定管轄、移轉管轄無涉,併此敘明。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