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甲○○ 男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聲請人前因走私案件,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為避免南北奔波,爰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合併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云云。本院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兩案,既已分別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縱合於合併審判之規定,亦必於各該繫屬之法院有不同意合併審判時,始發生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問題。本件聲請人未待各該繫屬之法院表示意見,即逕向本院聲請為合併審判之裁定,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又本件係聲請合併審判,與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十條之指定管轄、移轉管轄無涉,併此敘明。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