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二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昭錦
- 被上訴人
-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生木
- 被上訴人
- 光威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輝
- 被上訴人
- 嘉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秋敏
- 被上訴人
- 永煒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香
- 被上訴人
-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永光
- 被上訴人
- 東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修
- 被上訴人
- 旭保鋼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甘章
- 被上訴人
- 九唯鋼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卿
- 被上訴人
-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琴
- 被上訴人
- 甲○○即同
- 被上訴人
-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瑛砡
- 被上訴人
- 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弘
- 被上訴人
- 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榮輝
- 被上訴人
- 正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川旭
- 被上訴人
- 廣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雀
右上訴人因自訴邱志明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六○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及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自訴邱志明等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三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