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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信雄賴忠星張清埤陳宗鎮蕭仰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
宋愛華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二九號,自訴案號: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宋愛華上訴意旨略稱:原審既明知被告甲○○擅將一大疊影視資料交予康津盜用,則原審即應調查該一大疊影視資料,即為上訴人已公開發表之語文著作「為中國電影前途把脈」文章及未公開發表之攝影著作「劉曉慶、蓋克、楊貴媚、郎雄等海峽兩岸一級演員、斯琴高娃等大陸一級表演藝術家」等照片五張,因此,被告既無權使用,其盜用且擅將交付康津盜用之行為,已明顯構成犯罪,原審漏此不查,明顯違背法令等語。

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有無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適法之上訴理由。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始終否認有上訴人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及偽造文書犯行,而經查大明報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記者康津台北報導「大陸首屆金雞百花電影節特輯」、「大陸電影界夾縫求生存」等文章內容,雖係大明報記者康津剪輯上訴人所撰「為中國電影前途把脈」之報導之大部分文字而成,但該報影視版稿件係三日前發稿,上訴人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因參加行政院新聞局主辦文經建設參觀訪問團前往花蓮參觀訪問,未至大明報上班,而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影視版稿件本應由上訴人撰寫發稿,該報總編輯即被告為免影視版版面開天窗,乃要求該報記者康津代為撰稿等情,已據被告供述歷歷,核與康津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參觀訪問之人員名冊及行程表可按。被告固曾指示康津代理上訴人撰寫稿件,並提供上訴人傳回報社之文件作為藍本,但僅囑康津重新整理,加入意見,以另一角度再作報導,並未指示康津以抄襲上訴人之原始稿件之方法重製該文稿登載於大明報上,已據康津陳述甚明。又被告任職大明報代理總編輯,該報有關社會、政治組之重大政治社會新聞稿始須經總編輯核稿,其餘稿件僅須由各該組採訪組長核稿後即可,不必經總編輯核閱等情,亦經該報前政治版編輯即證人銀正雄證述綦詳,則被告所辯康津所撰系爭文稿未經其核稿,不知有重製上訴人之文稿情事等語,自堪採信。是縱認康津有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亦難認被告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不能證明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再查康津撰寫系爭文章時,固同時刊登上訴人在大陸採訪時所拍攝之照片,惟依該報紙所載,上述文字報導係以康津名義製作發稿,照片部分並於左上方註明「圖宋心」字樣,以表示該照片係出自上訴人所攝,顯無偽造上訴人名義之文書,自不成立偽造文書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已於判決內詳予論述其理由。查被告要求康津代為撰稿時,所提供之資料即係上訴人所撰「為中國電影前途把脈」之報導及其拍攝之劉曉慶等人之照片五張,此為被告供承及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而被告交付上述資料予康津,何以不成立犯罪,原判決已詳予論斷其理由,上訴意旨謂原審未調查被告交付之資料即為上訴人上開著作云云,指摘原審有調查未盡之違法,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又上訴意旨對原審依憑證據所為之論斷,究竟如何違法,並未具體指摘,而依憑己見謂被告之行為成立犯罪云云,亦非適法之上訴理由。是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衡以前述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蕭 仰 歸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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