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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九號

盜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錫奎劉敬一洪清江李伯道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九號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三二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累犯)、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敍明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對於上訴人甲○○所辯三人行搶並未攜帶刀槍,是搶奪,非強盜,乙○○人住屏東,並非在場之乙○○。及上訴人乙○○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與甲○○不相熟識,並未與之於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時、地共同竊取自用小客車及強取被害人李衍榮之財物,伊當天人在屏東,未到過桃園,伊在屏東當油漆工,友人洪偉端可以作證云云。認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並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逐一指駁。且說明證人洪偉端之證詞,何以不能採為有利上訴人乙○○不在場之證明,綦詳。原判決所為合法之事實認定,俱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甲○○略稱:懲治盜匪條例係已失效之法律,原判決認上訴人所為,係犯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乙○○略稱: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本件現場指紋,經鑑定係甲○○之指紋,並無上訴人及綽號「阿三」之指紋,且被害人李衍榮於警訊時經提示上訴人之口卡片供其指認時,稱上訴人與行搶之人身材高度有點像,則其陳述自有瑕疵,原審未予究明,判決理由亦未說明憑以認定上訴人犯罪之證據,不無證據調查未盡、違背證據法則、判決不載理由及所載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查懲治盜匪條例係現尚有效施行之法律,並未失效,原判決認上訴人等所為係犯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予以論處罪刑,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而遺留在MA-一二八三號自用小客車車內之指紋,經鑑定結果,其中編號6之指紋一枚,與上訴人甲○○之左拇指指紋相符,其餘指紋均因紋線不清或特點不足,無法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局紋字第二五一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甲○○確有參與犯罪事實之陳述為真實,且經調查,其陳述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上訴人乙○○參與犯罪之證據,原判決亦於理由詳加說明,自無乙○○上訴意旨所指之上述違法。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就原審已詳加調查及判決理由已說明之事項,重為單純之事實上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乙○○上訴意旨另指原判決書所載指定公設辯護人郭書益,書記官江采廷,惟審判筆錄則記載公設辯護人王永炫、書記官孫珮琳,有判決書與卷證資料不符之違法一節。經稽之卷內資料,原審審判筆錄固記載公設辯護人王永炫,書記官孫珮琳,但審判筆錄已載明為乙○○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而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公設辯護人辯護書係由郭書益製作,有該辯護書在卷足憑,原判決書據以記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即無不合。另審判筆錄之記錄與判決書正本之製作,毋須由同一書記官為之,本件審判筆錄由書記官孫珮琳記錄,判決書正本則由江采廷依原本製作,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其於法有違,不無誤會。

綜上說明,應認上訴人等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九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