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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三號

上訴人
張娟慧
被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月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三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