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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國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昌輝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二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三人共同設定虛偽抵押債權登記,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此部分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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