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家承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甲○○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復就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