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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施文仁張淳淙林永茂蕭仰歸花滿堂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家承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甲○○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復就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花 滿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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