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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七采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貴章
- 被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貴章、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撤銷發回部分(即李貴章、乙○○部分):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李貴章、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李貴章、乙○○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二、駁回上訴部分(即七采資訊有限公司部分):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七采資訊有限公司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雖檢察官不服原審此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但經本院認為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則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就被上訴人七采資訊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此部分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五百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