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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八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八號

上訴人
甲 ○ ○
上訴人
即張雲海)身分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緝字第九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偽證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以上訴人在另案古依鳳侵占案中,已坦承款項為其挪用,至本案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且修車廠為其經營,證人韓伸戎如果經常對帳,為何歷經數年始發覺古女侵占,認證人韓伸戎之供證難以採信,其證據之取捨尚合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中亦已指明,自無理由欠備之違法。至所請求傳訊之證人吳秀英為上訴人之妻,余淑玲已於古女侵占案中供證多次,本件事證已明,未再傳訊證人,並無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雖理由中未加敍明,自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採證上之爭辯,並對原審該項適法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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