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 當事人
    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違反著作權法(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分兩部分說明之。 違反著作權法(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部分(撤銷發回):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明知「金庸群俠傳、金瓶梅」、「大富翁三」、「PHOT O-IMPACT」及「2000FOR-WINDOWS」之電腦軟體,分別係屬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作品,非經各該 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得重製或銷售。竟意圖銷售,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 六年八、九月間,先後多次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二○巷十一號,以每片新台幣( 下同)七十元之空白光碟,連續盜拷上開電腦軟體(即俗稱大補帖),繼在電腦網路 上之「新聞討論群」刊登每片大補帖售價三百五十元之廣告,供上網之不特定人查看 購買,總計銷售四、五十片盜拷之電腦軟體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意 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就此 部分所為第二審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上訴人於原審辯稱,伊未盜拷重製上述電腦軟體,伊係向花蓮市陳宗煌買入轉 賣等情(見第二審卷第二十三頁),此有利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原審未為調查、說 明,自屬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非無理 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上訴人另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部分,原判決認定 上訴人為促銷其盜拷之電腦軟體,而『先後多次冒充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陳專員、情 報局資訊室趙天勤、陳上尉等名義,在電腦網路「新聞討論群」上張貼主題「檢舉非 法」之信件,使其他同業不敢非法販賣大補帖,而行使公務員之職權』等情,倘屬無 訛,此與上訴人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電腦軟體之犯行,應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 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審判上為不可分,爰併予撤銷發回更審。附此敍明。 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上訴駁回)。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案件,原審係 依該法第三十四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 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此部分上訴,顯 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吳 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