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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五號

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伯道呂丹玉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即趙鎔瑄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五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現改名為趙鎔瑄)係台北市○○○路○段四十三號二樓洋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宜公司)董事長為商業負責人(其擔任洋宜公司董事長迄至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洋宜公司更名為崇岳文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改為邱紹炯接任)。其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八十四年四月十日,代表洋宜公司參加王秀齡召集之互助會。其中二十日會部分,約定每會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會期自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止,共五十六會,於每月二十日開標,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加標一次,採外標制,底標為九千元。被告代表洋宜公司參加一會,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標息二萬元標得會款一百七十五萬三千元。十日會部分,約定每會三萬元,會期自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止共五十一會,於每月十日開標,被告代表洋宜公司參加二會。被告代表洋宜公司參加前開互助會,按期以洋宜公司款項繳交會款,惟均未記入帳冊。嗣商業會計法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自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仍故意遺漏會款繳交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後前開二互助會會首王秀齡於八十五年宣告倒會(當次會款未收),嗣經會員協商,前開二十日會及十日會均繼續進行。被告亦代表洋宜公司同意繼續參與並按期繳交會款迄至八十五年六月,惟仍故意續予遺漏此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洋宜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連續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固需科處刑責。惟所謂「財務報表」,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其他財務報表五種。至於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

,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其非屬前述之「財務報表」甚明。同法第七十一條另有處罰毀損滅失、變造「帳簿報表」之規定。足見此二種文書之定義不同。原判決認定被告自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即商業會計法修正規定前述罰則生效之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被告代表洋宜公司最後一次參與並繳交系爭會款止,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洋宜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而論處罪刑。原判決雖不採信被告所辯,認為公司會計帳冊之記載,本即應依法為翔實之記載,與公司規模大小無涉,且公司既有款項支出,即應記入會計帳冊,以使帳目記載與實際相符,不因款項用途而有差異,被告空言否認,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云云。然原判決所論,僅係被告未依規定登載帳簿之問題,至於被告曾否製作「財務報表」?何一種「財務報表」?發生何等不實之結果?原審均未調查。

且原判決引用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亦僅有洋宜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互助會單、台北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等影本。原審並未調查被告曾否製作過財務報表並予申報,以及該報表有何不實之結果等重要事項,遽行判決,已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㈡、刑法上之連續犯須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前述之財務報表,應以一年製作並申報一次為原則。原判決認定被告代表洋宜公司入會並繳交會款而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期間,係自八十四年五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其後洋宜公司即已改組並更名,則被告有無依會計年度而決算?有無製作財務報表?製作幾次?八十五年底之財務報表是否仍由被告製作?是否均生不實之結果?原審俱未調查,遽認應構成連續犯,亦有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五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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