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二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