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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警員所栽贓,警員於作證時說話吞吞吐吐,與事實真相諸多不符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六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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