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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背信等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訴人
國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昌輝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一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等三人被訴將上訴人所有花蓮市○○○○街二十五號六樓之十三號房屋擅自登記予乙○○所有,涉犯侵占、背信罪嫌部分之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此部分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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