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 上訴人
- 國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昌輝
- 被上訴人
-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二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三人共同設定虛偽抵押債權登記,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此部分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