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因被上訴人丙○○、甲○○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