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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因被上訴人丙○○、甲○○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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