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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
飛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民
被上訴人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而對被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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