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 上訴人
- 飛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民
- 被上訴人
-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而對被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