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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五0、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七、一0九一、一二七六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係對原審已調查明確並於理由內說明論駁之事項,徒憑己見,重為事實上之爭辯,或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為檢拾漂流木而上山,因而攜帶鏈鋸及絞鏈,嗣就地吃藥而睡著,醒來已是夜晚,又逢雨後路滑,乃在路旁找到一株枯木,藉以幫助煞車,因其彎曲不利拖行,始鋸去頭尾,並無竊取國有森林產物之犯意。㈡上訴人之伐木工具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為警查獲時予以扣押,無從再於國有林地竊取相思樹,且上訴人之竊盜前科均已執行完畢,原審以上訴人有竊盜前科即認定上訴人有該行竊犯行,並有犯罪習慣,對於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詞,均不予採納,希望重新調查有利之證據,以還上訴人之清白。㈢證人王文忠因地址錯誤始未於原審出庭作證,請求再傳喚其到庭查證云云。

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連續竊取森林主產物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累犯)罪刑(併諭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叁年),係依憑上訴人之供述,被害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水里工作站人倫分站主任劉念梅、台大實驗林水里營林區主任謝祚元之指訴,證人賴龍輝、賴文修、陳仁宇之證供,扣案之犯罪工具鏈鋸、絞鏈、抽油吸管、油桶等物,暨卷附保管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水里工作站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九十投水字第四0二號函所附南投林區管理處國有林產物價金查定書、森林被害報告書、第七十三林班被害木現場位置圖、第七十三林班被害木贓物材積表、森林災害報告書、水里營林區查獲被盜伐木伐根口徑調查表、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台大實驗林水里營林區起獲第二號被盜伐木贓物表、現場照片、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等證據,為其論罪之依據;對於上訴人否認有竊取森林主產物及竊盜之犯行,亦逐項說明詳為論駁。並敘明上訴人於警訊自陳於九十年三月初自南投縣水里鄉○○村○○路九之十五號,以大貨車載運水流木至同村統鼻,核與證人賴文修證述相符,並參酌上訴人尚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凌晨,在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村永豐巷九十八之一號前,竊取陳榮貴所有小貨車油箱內之九二無鉛汽油之情,足證上訴人於九十年三月初,迄三月中旬,確曾多次在南投縣水里鄉出入活動,其嗣後辯稱於三月間,均住在豐原,未到水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其聲請傳訊證人王文忠以證明其係住在豐原,為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且以上訴人自七十八年起,除有三次竊盜前科外,復有妨害自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又犯本件一次普通竊盜及二次違反森林法犯行,次數頻繁,時間密集,顯有犯罪習慣,自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建立正確職業觀念,矯治其惡習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核其推理論斷於證據法則並無違背,適用法則亦無違誤。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係於法律審請求查證認事,或係對原審已調查明確並於理由內說明論駁之事項,徒憑己見,重為事實上之爭辯,或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綜上說明,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