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

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累犯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又認定犯罪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原判決附表所示支票一張,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其係合法取得,而該支票又確係被害人情韻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遺失之空白票據,上訴人收受時已填載完成,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明知為盜贓而收受,難謂認定事實有不憑證據之違法。原判決關此理由之說明,雖稍嫌簡略,究非理由不備。再被害人林姿妏於警訊時已指認上訴人明確,其嗣於偵查中翻異前詞,改稱向其詐購清潔劑者,好像不是上訴人,係因其已取回貨物,不願得罪而為廻護上訴人之詞,原判決理由一㈡末段已詳述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經核並無違採證法則。至「洪定國」名義之名片,委係上訴人交付林姿妏,迭據林姿妏證述不移,該名片上所載電話,是否上訴人申請,申請書是否上訴人填載,均與上訴人成罪無關,原審就申請書筆跡,不為無益之鑑定,不得指為調查未盡。此外,上訴人徒憑己意,對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詳為論斷之事項,任意爭辯,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