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 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
- 被告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丁○○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七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 甲○○於調查筆錄中供承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交由郭肇良承作。 並未辦理公告遴選,但原判決理由中則依證人左香君、卓春樹之證言認甲○○確有依 法公告遴選,自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且被告丁○○既事先答應由郭肇良承作,郭肇良 又將在新化鎮取得規劃之作業方式用之於歸仁鄉,益證丁○○、被告丙○○圖利之犯 行至為明確,原審未詳加調查,遽為無罪之判決,自非適法云云。查原判決認定被告 乙○○係前台南縣歸仁鄉鄉長,甲○○則係該鄉公所市場管理員兼總務,均係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等二人於民國八十二年間辦理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補助台 南縣歸仁鄉公所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招標業務,明知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 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八條規定,鄉鎮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工程遴選技術顧問 機構時,必須徵求兩家以上有經驗之合格顧問機構,先提出服務建議書,經公正評審 後擇定其中一家負責規劃、設計、監造。詎乙○○受當時台南縣環保局局長郭枝南之 請託,礙於情面允諾將該鄉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規劃等工作交由郭枝南之子郭肇良承作 。並將郭肇良介紹與甲○○認識,郭肇良則提供期順工程有限公司、威廷環境顧問公 司及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服務建議書,乙○○、甲○○未經開會評審,即於八十 二年十二月九日制作不實遴選會議紀錄之公文書,呈報台南縣政府核准,使郭肇良借 牌之期順工程有限公司順利獲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台南縣環保局垃圾場審核之正 確性等情,係依憑乙○○、甲○○於調查站訊問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證人許炳 樟、郭枝南、曾厚元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公告函(稿)、徵求三家顧問公司之簽、 函(稿)及偽造遴選會議紀錄等證據,資以證明乙○○、甲○○有行使公務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乙○○、甲 ○○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乙○○、甲○○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兩人均諭知緩刑), 已敍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乙○○所辯: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設計、規劃 、監造並未接受關說;且依程序公告徵求顧問公司,並假鄉公所會議室召開遴選會議 ,再由甲○○於會後補作會議紀錄,實無偽造公文書等語。及甲○○所辯:其確有張 貼公告及制作會議紀錄,並無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行為等語,如何不足採信,於理 由中詳加說明與指駁。另以公訴意旨略稱:丁○○係台南縣新化鎮鎮長,丙○○則係 該鎮公所里幹事兼辦總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二年間,承辦該鎮 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興建工程遴選技術顧問機構時,明知必須徵求兩家以上合格且有經 驗之顧問機構,先提出服務建議書,再經公平評審擇定。詎二人與郭枝南竟基於共同 圖利郭肇良之概括犯意,由丁○○與郭枝南私下協議,由郭枝南之子郭肇良承作該鎮 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後,再由丙○○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至 二十七日在該鎮公所張貼徵求技術顧問之佈告,以符合規定,郭肇良隨即於同年九月 二十七日將借牌使用之期順工程有限公司、威廷環境顧問公司及鑫信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之服務建議書送交丙○○,再由丙○○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該鎮公所鎮長室召開 之遴選會議,丁○○當場指定期順工程有限公司獲選,並轉報台南縣環保局核准,而 圖利郭肇良取得新台幣三百餘萬元該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費,因認丁○○、丙○○共同涉有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罪嫌 。經審理結果認犯罪不能證明,因認第一審法院諭知丁○○、丙○○均無罪,為無不 合,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相關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從形 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次按原審採信證人左香君、卓春樹之證言認甲 ○○確有依法公告遴選技術顧問公司,而捨甲○○於調查站中所供明該鄉之垃圾衛生 掩埋場之設計、規劃、監造並未公告遴選等語,乃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之職權,此項 取捨又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容其任意指為違法。又丁○○、丙○○確曾 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告徵求技術顧問公司,同年九月二十 九日假鎮公所鎮長室召開遴選會議,為公訴人所是認,並經證人蔡錦標、陳恆宏、劉 義君、張三松證述屬實,且依當時有效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 理要點」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認承辦機關除公開遴選外尚可本於權責自行與各主管 開會評選顧問機構,而郭肇良所得之款項係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之正當報酬,尚非 不法之利益,已據原判決敘述詳確,亦無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檢察官上訴意旨 未依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徒就原審採 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法官 洪 明 輝法官 黃 一 鑫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林 秀 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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