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第
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常業詐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處。而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本件上訴人與綽號「大仔」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及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之馮自立、許國川、黃金典等人共組詐騙集團,以在報紙刊登「專辦銀行信貸、免押免保」廣告,招徠急需用款之不特定人,再佯稱需繳交保證金、代書費、保險費為由,要求被害人先行匯款至其等指定之人頭帳戶,使被害人陳彥文等人陷於錯誤而匯入款項,以此方式詐騙被害人財物,顯有以之為業之意思,且有事實之表現,原判決因而論以常業詐欺罪責,已於理由內予以說明,核無所指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泛詞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所請宣告緩刑,無從斟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元 月 三十一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