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四號
- 上訴人
- 神采製作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國欽
右上訴人因自訴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
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七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神采製作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神采製作有限公司自訴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後,茲據覆稱:該上訴人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到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