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吳昆仁、陳世雄、惠光霞
- 法定代理人彭寶珠、王振輝、張富貴
- 上訴人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松豪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 被上訴人金勇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乙○○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寶珠 上 訴 人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輝 上 訴 人 松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鐘登科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勇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乙○○ 丁○○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0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實業有限公司及被上 訴人甲○○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惠 光 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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